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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号**栋**单元**楼。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2019年12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本案退回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补充侦查,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10年6月18日、6月21日、10月1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湘潭湘江支行申领三张卡号分别为62223500********、622224500********、52404700********银行信用卡,透支信用卡用于钢材生意、借贷、生活开支等。从2012年6月起,中国工商银行湘江支行因被告人黄某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未还信用卡,多次上门、电话、发催告函进行催收,被告人黄某某均未能还款。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失去联系。截止到2013年4月8日侦查机关立案,被告人黄某某三张信用卡透支欠款198622.37元。

2013年4月25日,湖南**担保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介于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湘江支行合作关系,代替被告人黄某某全部归还所有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柏玲

检察官助理:魏可心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8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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