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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0********,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黄某甲将自己的手机拿给被告人黄某某帮忙下载微信,次日,黄某甲拿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给黄某某帮忙绑定银行卡在其微信账号上。操作过程中,在黄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黄某某用黄某甲的手机下载注册QQ账号,并将黄某甲的银行卡成功绑定在该QQ账号上后在黄某甲手机上卸载了QQ,之后黄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黄某甲的QQ账号,于2019年12月22日至26日期间通过转账到自己的QQ账号、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等方式获取黄某甲银行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41078元。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手机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网络平台冒用他人信用卡获取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478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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