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江苏省宜兴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室,租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城**幢**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持被害人陈某某遗忘在其公司内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至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宁阳西路农村信用社ATM机上,通过试对密码的方式从被害人陈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娟
检察官助理:孙冯英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租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城**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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