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5月19日在番禺区市桥街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508000********的信用卡,于2012年6月份开始刷卡透支消费,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拒不还款,造成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28001.56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在番禺区沙湾镇向光大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265500********的信用卡,于2012年5月份开始刷卡消费,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拒不还款,造成光大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59912.87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广州兴业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52805726********的信用卡,于2012年5月份开始刷卡消费,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拒不还款,造成广州兴业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79818.06元。
2018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大道**巷**号**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奇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卷四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两部(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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