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一张信用卡,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此信用卡恶意透支,截至2014年9月10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81973.17元。经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黄某某仍拒不归还欠款。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书证;
2、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
3、证人古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5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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