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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85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5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向深圳市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1018)用于透支消费。自2013年8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黄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被告人黄某某仍拒不还款。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29881.71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14145.66元。2015年3月10日,被害单位受托人饶某将黄某某扭送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亲属已将上述欠款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还款记录、催收记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官国城

2015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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