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3********,苗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道**号**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于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办理了一张标准信用卡,卡号为:62591900********,信用额度为36000元。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62281200********,信用额度为110000元。尔后被告人黄某某陆续用这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和现金分期,经银行2019年1月1日、2019年2月10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5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5日六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止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尾号8563的信用卡欠消费本金30859.01元,尾号7669的信用卡欠消费本金65912.25元,共计欠本金96771.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信用管理规定,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未归还本金9677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德静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1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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