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87********,汉族,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大道**号**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二次延长审理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2月27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该信用卡的卡号是62255510********,黄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自2018年1月1日还款后一直没有归还最低还款金额,至2018年5月24日止一共恶意透支本金35335.68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2月27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该信用卡的卡号是62581016********,黄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该卡自2017年12月27日开通使用后从未有还款记录,至2018年5月24日止一共恶意透支本金7066.03元。
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已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广发银行多次电话长期催收,并上门催收拍照记录,至被查获时仍未还清欠款。案发后由其丈夫邓某某为其归还所欠本金、透支利息及其他费用并取得广发银行得谅解。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2月28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该信用卡的卡号是62276144********,黄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至2018年3月份最后一次还款起到2018年6月的时候,恶意透支本金18992.68元。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行为已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较大,经中国银行多次电话长期催收,并上门催收拍照记录,至被查获时仍未还清欠款。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广发银行、中国银行出具的催款记录以及透支款记录等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日森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据目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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