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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路**冲**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11年2月18日、2014年7月14日在**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均为4万元。黄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透支本金39998.55元、利息4745.83元(卡号62282008********,本息合计44744.38元)、于2015年12月28日透支本金39990.36元、利息6108.81元(卡号62599800********,本息合计46099.17元),两张信用卡经恶意透支后均达到了额度上限,合计透支本息90843.55元(其中人民币本金79988.91元,利息10854.64元)。黄某某将上述透支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一直未归还,**银行工作的人员多次电话催收,并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4月27日两次对其进行书面催缴,黄某某在书面催缴通知书上签名并承诺2016年5月底还清全部透支款,后仍拒不归还透支本息,并通过躲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2020年8月24日黄某某己偿还信用卡透支款20000元(卡号62599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催收通知书、通话详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若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卫红

检察官助理:马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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