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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3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8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339200********),并先后以ATM取现或刷卡消费等方式进行透支使用,于2014年12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8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中信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信函及上门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黄某某拒不还款,截至到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共计拖欠中信银行15938.33元(其中本金11822.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申请银行信用卡资料;

5.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记录;

6.消费及还款流水;

7.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

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予归还,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5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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