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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路**号。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8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8年4月开始,在未得到华为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电子城A区B馆5楼**的租房内,生产带有 “HUAWEI”注册商标(注册号14203958)的手机屏幕总成。2018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带有“HUAWEI”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1600个(经鉴定为假冒产品),送货单两张,并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经查,现场查获的手机屏幕总成价值人民币9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缴获的手机屏幕总成);4.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身份证明、送货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等);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缴获的手机屏幕总成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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