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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群众,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修水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从大唐袜业市场购入无商标的袜子之后,委托加工户在该批袜子上刺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并从义乌“刘某某”(身份不明)处购入标有“**”商标的包装盒予以组装。组装完毕后,在明知该批袜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针织”、“**针织”、“***”三家拼多多店铺中予以销售获利,销售额达40万元左右,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中筒盒装男袜2090双、盒装男短船袜1220双、藏青船袜560双、脱脂白长筒袜1360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缴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鉴定聘请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声明,营业执照,暂扣款票据,清点记录,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3********;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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