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家住江西省樟树市**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彭某某、谢某某、钟某某(均另处)沿中缅边境“S1**”界桩附近的**口岸海关货场旁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非法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途中被界桩附近巡逻的镇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次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同年3月24日许,黄某某再次沿中缅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非法前往缅甸老街并成功出境。同年5月23日6时40分许,黄某某和李某某、龚某某、傅某某(均另处)沿中缅边境“S1**”界桩附近的“干河”边境小路非法入境镇康县**镇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谢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