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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偷越边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号楼**室,户籍在宁德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冒用雷某某身份信息(女,身份证号码3522261968********,户籍福建省**镇**村**号)到福安市公安局办理身份证后以雷某某的身份与台湾籍居民田某某办理结婚,随后以雷某某的身份向宁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了《往来台湾通行证》,并获得《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证及多次出入境证》;2011年起至2019年11月17日,黄某某持雷某某身份申请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往返台湾地区,往返次数达23次。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八都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往来台湾通行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证及多次出入境证,出入境记录查询清单、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出入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号楼**室,联系方式:1595930****。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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