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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12月2日被廊坊市森林公安局解回,经廊坊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廊坊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廊坊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至4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2jz0******1)向司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hai****)非法出售犀牛角手串一串,该手串称重为68克,交易价格4****元人民币。经鉴定,该手串为白犀制品,白犀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I或附录II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司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犀牛角及其制品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雯雯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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