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63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9********,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2016年7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尹某某(另案起诉)醉酒后驾驶粤TK****号小轿车在我市**镇**路**广场东门对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帮助尹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冒认肇事司机。随后,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人民医院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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