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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包庇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无业。因涉嫌包庇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继续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丈夫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驾驶粤******小车搭载黄某某、郭某某等人沿信雄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020年6月27日晚上20时20分许,曾某某驾车行驶至信丰县正平镇九渡木材检查站路段时,遇行人黄某甲在其行驶方向的左边往右边横过道路,因未及时避让,导致所驾车辆碰撞行人黄某甲,造成黄某甲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询问作笔录时均称是其驾驶粤******小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他人驾驶车辆发生车祸而帮助作假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曲冰

2020年9月8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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