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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包庇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街**号,现住柳州市跃进路三区**栋**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8月9日、10月8日各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谭**(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出资租赁河池市****有限公司旧厂房建设脱硫石膏提炼厂,未经许可从外地运来303只内装散发刺鼻性气味不明黑色物质大铁桶,随意堆放在厂房内地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该批铁桶内部分黑色物质渗漏在地上。2019年1月9日,该厂被宜州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经鉴定,黑色物质为腐蚀性危险废物,总量为50.45吨。案发后谭**为逃避打击,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黄某甲,以付给10万元钱好处费为条件让黄某甲出面顶罪。黄某甲在明知谭**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月15日收取谭**33000元好处费,之后在接受宜州区环境保护局询问和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歪曲案件事实,提供伪造的证据、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致环境污染工厂的老板,包庇谭**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犯罪,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光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柳州市跃进路三区**栋**室,电话1857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25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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