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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受苏某某、欧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雇佣,租住漳州市芗城区丽园君悦4幢1601室为窝点,伙同林某甲、庄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组织“小惠”、“雨婷”等卖淫女在漳州市龙某某、芗城区等地实施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欧阳某某、林某甲、负责组织、领导,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谈价钱,再由专人利用汽车将卖淫女载到嫖客指定地点卖淫,每次收取250元至1200元不等的嫖资。其间,被告人黄某某还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为该卖淫犯罪组织注册“xiao*********”微信账户收取嫖资。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31日,该微信账户共计收入嫖资合计213726.81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龙海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账本等物证;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过程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严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同案犯林某甲、简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向某某、陆某某、王某、庄某某、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7.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进格

检察员:杨舒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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