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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路**号。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至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听从李某某(在逃)的指挥,将陈某某、覃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多名女子带到良田镇车田街黄金海岸酒店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获利5000多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某得款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2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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