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7********,广东省龙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刘某某、欧某某、“程某某”、“淇某某”、“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卖淫女卖淫。为了逃避打击,该团伙在一酒店开设卖淫女选秀房,在不远处的另外一酒店开设嫖客视频选秀房,通过网络等方式招揽嫖客后,将嫖客接到视频选秀房,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选择在选秀房中待客的卖淫女。选定后,嫖客到该团伙在视频选秀房所在酒店开设的“炮房”中等待从选秀房赶过来的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该卖淫组织提供的卖淫服务价格1200-2400元不等,卖淫女可提成500-800元不等,每天组织十余名卖淫女卖淫。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招揽和接待嫖客,每单可赚取介绍费300-600元不等。
2020年8月3日至6日,该团伙在长沙市芙蓉区**路**便捷酒店1420房、1408房设立卖淫女选秀房,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大酒店8528房设立嫖客视频选秀房,组织卖淫女卖淫。2020年8月6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大酒店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进行卖淫嫖娼的刘某甲、程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刘某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甲、程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刘某乙、陈晶萍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玉换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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