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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地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疫情原因提审不便,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鄂C****3号吉利轿车在十堰市郧阳区**镇**开发区接人回家后,与他人在酒店继续饮酒,期间醉酒后继续驾驶鄂C****3号吉利轿车。当晚21时许,黄某甲因醉酒报警称其停放在**开发区**公园旁边**超市门口的鄂C****3号吉利轿车被人挪动。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民警何某、徐某某,协警黄某乙、肖某、周某等人处警赶至现场,发现黄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处理。期间黄某甲因醉酒在派出所内大吵大闹,捶打办公室档案柜、办公桌,谩骂、推搡现场民警,无故将民警徐某某的鼻子打伤出血。经鉴定,黄某甲的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9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情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金某某、曾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接处警视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天锋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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