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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6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6日07时1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乡**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22人,属严重超员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况;被告人黄某某前科证明证明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持有C1驾驶证的情况;豫B*****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辆品牌、所有人、核定载客人员为7人的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学生严重超载被当场查获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送学生严重超载被当场查获的情况。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送学生严重超载被当场查获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普通小型客车送小学生时严重超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献伟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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