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B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盘州市**乡长征桥往**乡**村方向行驶,于20时30分行驶至盘州市**乡冷风口到长征桥13KM+560M处时,致使该车翻于公路上,造成贵B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40mg/100mL,后被带至盘州市新民乡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4.现场勘查、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二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一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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