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市**区**路**社区,无业。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和其朋友史某等四人在渭南市临渭区西南京路合伙人串串店吃饭喝酒。22日1时许,黄世雄酒后驾驶陕E92C79号小型汽车沿临渭区三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贤路与玉德路十字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仓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9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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