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霍城垦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第四师**团**连职工,户籍所在地在新疆霍城县**镇**团**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37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新F*****号白色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团农贸市场南门路段时,被霍城垦区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并依法提取其血液送检。2020年6月16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7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路 浩
检察官助理: 丁 琳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第四师**团**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96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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