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乡**村**组(以上为自报)。2018年4月10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镇**公路**大厦对开处时,碰撞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桂J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被害人田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6.5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被告人黄某某一直未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于2020年11月8日在我市小榄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厉晓熙
检察官助理:方 绮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黄某某刚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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