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住广东省云浮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W9****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G324线1184公里+500米路段时,与同方向左转弯调头由无名氏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鸣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2册、光碟5张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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