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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20年4月23日21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湘MO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报废),经过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路**村路段交叉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VX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再次碰撞到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VNS****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黄某甲提取血液样本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黄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5.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5月20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黄某甲到该队配合调查。黄某甲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丙、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林妍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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