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与**路交汇**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时许,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英德市英城峰光西路设卡查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清远52***临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民警示意其靠边接受检查,经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3mg/100ml,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2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科威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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