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2********,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镇**村**组。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6月5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印江自治县**街道**道**路口处倒车时,该车尾部撞到韦某某停在道路边缘的贵D2****号小型轿车前部而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9.8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5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印江交警大队警情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吸毒人员查证结果单、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血样提取、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81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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