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现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5日00时0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NC****宝马牌小型轿车搭载一男子,从玉屏侗族自治县***路往******方向行驶,当行至玉屏侗族自治县中山路**街道***厂路口处时,被何某某驾驶的粤ME****宝马牌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18.4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黄某某血液入库、保存情况说明、黄某某血液出库、送检情况说明、血样存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黄某某个人信息档案、违法犯罪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留永建、余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强
检察官助理 黄琴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
***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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