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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号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白城市中兴东大路62号楼前与高某某驾驶的吉G****2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 某受伤。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含量为199.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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