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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城区振兴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后行驶至上杭县临城城东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帆

               检察官助理:邓梦玲

2021年1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16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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