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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黄双华黄某某,男性,1985年12月6日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51206245536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阳门村前胡自然村35号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村**号,暂住地:广丰区芦林街道林溪府小区工地宿舍广丰区**街道**小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双华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40分许,黄双华黄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棕色的悬挂号牌为赣A-2853Y赣******的“五菱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铜钹山大道路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上饶市广丰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初步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8mg/100ml。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双华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1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材料、前科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现场照片、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抽取现场照片、血样存放现场照片、送检血样交接清单、血样送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罗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赣饶鉴[2020]毒检字第A1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双华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双华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双华黄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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