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日20时许,酒后驾驶吉D****5号东风牌面包车,在东辽县云顶镇小街道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随即被抽取血样并送检,经依法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东辽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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