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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省平果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街**巷**号,现住泸水市**镇**庄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2月30日被泸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11日),罚款8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向阳南路四十米大道口50米处时刮撞到行人齐某某,造成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向黄某某开具了《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及车辆行驶证,并将黄某某带至怒江州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被害人齐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往怒江州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2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泸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齐某某伤情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齐某某右锁骨骨折、左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泸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于2018年12月29人返还黄某某)。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返还物品凭证、查获经过、归案经过、齐某某怒江州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单等。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6.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第00217号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意见书【2019】03号、第53332142018000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885****、1311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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