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11979********,汉族,高中文化,云浮市**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办**路**号**局宿舍,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办**路**号**局宿舍。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以云公诉字(2020)00071号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日将本案交办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W*****号小轿车途经云浮市云城区**路路段时被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带至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德
检察官助理:林莉莉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1.案件材料及证据贰册;
2.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办**路**号**局宿舍;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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