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至本市集美区杏北三路橡树湾小区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处罚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间处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颖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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