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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逻岗镇****号,现住在河南省宁陵县逻岗镇****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逻岗镇和庄村丁字路口自南向北上路右转弯时,与沿珠三朱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庄路口准备左转弯的由许任某某驾驶的京GL***1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移交证明、抓获情况、归案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志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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