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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天堂寨镇街道往天堂寨镇风景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金寨县天堂寨镇马石三岔路口附近路段时,将在路边行走的陈某某挂倒,事故造成车辆部分受损,黄某某及陈某某受伤。2019年11月16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雯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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