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公刑诉〔2018〕2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0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17时20分许,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曹县许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县苏集桥西300米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8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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