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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60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9********,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悦酒窝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花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时52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XM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7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煜轩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花园**座**房,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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