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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号,住信宜市新里**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相符已达报废标准的套牌二轮摩托车,途径信宜市新里路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2.79mg/100ml。

另查明,黄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信宜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新里**路**号,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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