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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8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CUS****号小轿车,在本市香洲区吉莲19停车场碰撞通道示警桩后,沿吉莲路、白莲路、转入九洲大道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白莲洞巴士站路边停车睡觉,后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李岳洲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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