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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思县**队**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P****7号小型轿车由上思在妙镇出发往上思县昌菱农场方向,行至上思县在妙镇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黄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从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蓝日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700****;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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