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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族,初中,金属冶炼、轧制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永靖村六拉屯1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4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85********,壮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凌云县,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在家中与朋友喝了高度白酒,次日中午又喝两瓶啤酒之后驾驶小型轿车(车号牌为桂L****0)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交警支队办事,在移动车辆时碰撞停在该处的桂L****警小型轿车,造成该警车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4.47/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7861****;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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