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 新疆库尔勒市**路**厂**巷**号楼***室,现住址: 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小型轿车,沿库尔勒新城南路棉纺厂小区内路段由南朝北行驶至新城南路出口时,被库尔勒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6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库尔勒市玫瑰庄园23号楼4单元5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