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7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恩平市南安石灰厂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雁玲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现查明:2020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武溪路88号路段时,因酒精发作停车休息并跌倒在地,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71.22mg/100ml,证实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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