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围*巷*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1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V33****的小型轿车沿揭阳市榕城区**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村前路段时碰撞中间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黄某某提取血液样本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3.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14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黄某某到该队配合调查。黄某某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洪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1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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